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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委员会

华侨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试行)

时间:2021-09-10作者:

华侨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华侨大学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提高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侨立校、为侨服务办学使命,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工作,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国际视野与社会责任感的各类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熟悉学校办学定位,师德师风良好,治学治教严谨、公道正派。

(二)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实行席位制,主任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等相关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学生处、招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和教学专家组成。

员提名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届中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不适合再担任委员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委员调整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运行经费安排在教务处,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共同协商,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临时下设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承担教学工作委员会授权的各种业务工作任务。工作小组原则上应由1/3以上委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及其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审议。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改革方向,指导全校本科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针对学校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审议;

(二)审议专业规划、动态调整方案,审议推荐新增和停办专业;

(三)对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以及课程体系的重大调整进行审核;

(四)对专业、课程、基地、师资队伍等本科教学建设规划和评估标准,进行咨询与审议。指导学校有关本科教育教学方面的评估;

(五)评审推荐省市级及以上的教学名师奖、教学团队、教学成果奖等重要教育教学改革奖项;

(六)制订教育教学评价规则等;

(七)审核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教育教学标准与办法。承担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等的教学审核工作;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教育教学事务。

上述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临时工作小组执行。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本科教育教学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

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等有关规定,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与保密规则;

(二)遵守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组建工作小组,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应有2/3以上应到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讨论重大教育教学及相关问题时,教学工作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等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非个人原因产生的异议,可以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调查,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或者临时组建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审议。经复议审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教学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参照设立院级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